【问题提示】
对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裁判要旨】
对盗窃等非财物损坏类案件,被害人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只能是要求人民法院对赃物予以追缴或者责令犯罪分子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718号(2012年11月6日)。
【案情】
原告:宝丰县新东方生活广场(以下简称新东方),法定代表人宋某,该广场业主。
被告:吉某。
被告吉某系原告新东方的员工。2011年2月18日、3月18日及4月5日,吉某伙同他人先后分三次在原告新东方上方挖洞,进入新东方内进行盗窃,其于2011年4月5日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后经鉴定,吉某三次盗窃原告新东方物品总价值为27271元。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吉某盗窃一案作出刑事判决,最终判决吉某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认定被告所盗财物既遂价值为14910元。吉某盗窃时三次将原告新东方房顶破坏,原告新东方为修复房顶共支付费用3000元。原告新东方认为其上述损失应由被告吉某予以民事赔偿。
【审判】
宝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吉某伙同他人盗窃原告新东方财物,其行为构成犯罪,并已经刑事判决,虽其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但其对原告方造成的损失尚未弥补。被告吉某侵害原告的财产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应当承担因对原告侵权而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原告诉求的财产损失14910元,是被告盗窃原告既遂财产价值,对此被告应予赔偿原告,对其中的被告盗窃时破坏原告新东方房顶修复费用共计3000元,该部分费用属于被告在盗窃时毁坏的财物,被告吉某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吉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宝丰县新东方生活广场财物损失及房屋修理费共计17910元。2、驳回原告宝丰县新东方生活广场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对盗窃罪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被告人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积极赔偿的,只是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民事赔偿并非是刑事量刑的法定从轻情节。在现有法律制度下,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为获得更大范围的赔偿,可能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在此情况下,如果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却失去了从轻处罚的机会,被告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就有可能不积极履行民事部分的赔偿义务,导致民事判决在执行中又陷入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价又过高,远远超出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赔偿数额虚高,还导致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因此,不宜将盗窃案件中的非损害类损失纳入刑事附事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犯罪嫌疑人因为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巨大的精神损失,在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时,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往往成为对其进行量刑的重要考核指标,又因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无需交纳诉讼费,也使得很多当事人愿意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自己受到的损失进行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犯罪分子的行为致使受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失,即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由此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适用于两种情况: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2、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本案中,对被害人来说,对房顶的损失,因为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予以赔偿。对于被害人的财物被盗未能追回这部分,该损失不属于上述“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故不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就意味着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维护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本案中原告宝丰县新东方生活广场依据该规定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审合议庭成员:王亚超、武银太、王延奇)
(编写人:宝丰县人民法院 江松 张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