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2日,经过我院民事庭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郭某、聂某等8人诉宝丰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郭某、聂某等8人主动向我院撤回了起诉。
1968年以来,郭某、聂某一直从事农村牲畜交易服务工作。2008年7月份,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考虑到郭某年龄较大,其提供劳动的某镇市场交易服务所距其家较远,要求郭某回家休息。郭某、聂某等8人决定要讨个说法。2008年12月25日,郭某、聂某等8人向宝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宝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郭某、聂某等8人与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2009年2月24日,郭某、聂某等8人以宝丰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为被告同时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与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为他们办理社会保险和退休手续。我院审理后,查明郭某、聂某等8人虽然确实长期从事牲畜交易服务,但是他们所诉的宝丰县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已经变更为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他们与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他们所提供劳动的各乡镇市场交易服务所只是受宝丰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管理的中介组织。吃透了案情后,该劳动争议纠纷的承办法官及时组织合议庭成员进行合议并向民事庭汇报进行会诊,最后决定在确保稳定的基础上,由合议庭向他们宣传劳动法相关法律知识。找准方法后,合议庭成员及时组织该劳动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到庭进行劳动法律知识宣传,经过耐心细致的宣传讲解,双方当事人表示互相谅解,争取私下共同努力化解纠纷,郭某、聂某等8人主动向我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