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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诉 讼 时 效

发布时间:2014-10-29 09:30:21


  一、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下列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三、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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