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必须积极、全面的举证,否则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在诉讼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应把握以下举证要点:
1、原告起诉时或被告反诉时应提供原、被告的身份证明,以及证明基本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3、当事人起诉时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品,在开庭时应向法院提供原件和原物。
4、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逾期视为放弃举证。
5、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6、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其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简易程序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7、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对涉及专业技术等方面事项的,可以申请鉴定,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或不交纳鉴定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举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9、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简易程序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并经法院许可。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