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 诉
(一)起诉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告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三)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递交起诉状时,原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材料、企业代码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五)原告或被告为个体下商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二、审查立案
立案庭负责立案的法官接到起诉状后,进行认真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将有关信息输入电脑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起诉内容欠缺而要求原告补正的,立案期间从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