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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店法庭近半数案件有特约调解员参与

  发布时间:2009-08-11 17:33:57


调解年活动开展以来,我院闹店法庭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采取扩大人民陪审、利用群众调解等多种措施,充分发挥辖区内已有4名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又从辖区内各基层组织、村干部及农民、商户等人员中选聘了18名特邀调解员,协助法庭开展案件调解在审结的152件各类民事案件中,72件有特邀调解员参加调解。目前已审结的124件案件中,调解(含撤诉)结案106件,调撤率达到85.5%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95月,闹店法庭受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李某与被告海某均系回族商户,双方因在宝丰县李庄乡回族聚居区市场做生意期间发生争执而引起打架,双方均形成了轻微伤,为此,双方均已被当地公安派出所给予了治安处罚。事发后,李某住院进行了治疗,花去了数千元医疗费,于是向海某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8000余元。而谢某当时觉得伤情较轻而未住院治疗,仅自行在小诊所买了点药。在接到李某高额索赔要求的诉状后,海某顿觉李某有意找茬,于是情绪十分激动,不但不愿意赔偿,而且还与家人、亲朋联系,表示要教训李某,双方之间的情势十分紧张,矛盾一触即发。面对这种情况,闹店法庭觉得虽然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从法律角度来看作出裁判没有多大难度,但是简单一判,极有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社会效果不好。于是闹店法庭本着为人民服务的精神,从对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着想出发,决定暂缓开庭,努力开展调解工作。通过与辖区内的回族人民陪审员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双方当事人各自的亲戚关系等,然后将案件交由熟悉当地情况的特邀调解员通过所掌握的情况,先从所认识的双方亲属入手开始做思想工作,终于逐步削除了双方的对立情绪,拉近了双方的距离。最终,原告同意放弃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也主动给付了原告部分医疗费用,该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张旭东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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