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宝丰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诉鲁山县人民政府不服土地行政颁证纠纷一案。这是我院落实《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的首起行政案件。
为推动行政案件管辖区域与行政区划的适当分离,促进行政案件依法公正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和上级法院的相关要求,向全市各基层法院下发相关文件,决定对部分行政案件在全市基层法院之间实施异地管辖。这部分“特别”案件分别为:一、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按照异地管辖分工方案,宝丰法院与鲁山法院交换审理上述行政案件。
宝丰法院行政庭将积极落实该项规定,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出发点,依法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更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