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长星,男,一九六八年三月二十日生,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宝丰县人民法院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近年来,徐长星同志先后被评为平顶山市首届优秀青年卫士、全国行政审判先进个人、荣立二等功一次,他所在的行政审判庭连续八年获得全省先进行政审判先进庭、荣立三等功一次,2008年度荣立个人二等功。
2008年我院在上级的法院的监督指导下,在县委、县人大、县政府的领导、监督下、支持下,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大局,以公正正义为主题,以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开拓进取,努力拼搏,不断开创行政审判的新局面。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审判的影响。一年来,行政审判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22件,结案率为98%;审查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25件,结案率99%,全年无一发回改判案件,为辖区的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和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一、带领全庭同志进一步拓展行政审判的新领域,使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
2008年,我院受理行政诉讼类型达二十种,其中不服离婚登记、不服公安迁出户口、不服水利征收、不服建设部门房产确权、不服质检处罚为新型案件。近年来,行政审判庭在徐长星同志的带领下不断扩大行政审判的影响,不断增强了广大百姓的法律意识。徐长星同志定期在县环保局、物价局、房产局进行法律知识讲座,行政庭在当事人所在地巡回开庭。为了让行政机关在应诉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进行扩大宣传效果。使更多的老百姓懂得以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提高行政审判的社会知名度。徐长星同志以案件带源的思路,将类似的社会争议“官”“民”矛盾引入到行政诉讼的轨道上来。他坚持庭前释法判后答疑的工作制度。对当事人不管是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机关庭前都要进行必要的解释工作,在判后当事人存在疑惑进行必要的解答。通过说法解惑工作真正实现了当事人心服口服。
徐长星同志的工作思路和方法有力地扩大了行政审判的影响,提高了庭审透明度,受到了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通过受理审判的行政案件使社会中存在种种“官”“民”矛盾走上了法律的轨道并得以妥善解决,一方面有力地维护了广大百姓的合法权益,监督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使政府机关从众多难理、难解的矛盾中摆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经济建设中去。正是由于正确的工作方针、目标的引导,我院的行政工作的路越走越宽,也充分体现了徐长星同志及他的行政庭司法为民的理念赢得了社会的尊重,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大胆适用协调结案方式,实现行政审判的最大价值,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社会和谐。
徐长星同志在审判工作中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推行协调机制、协调方式结案的工作方法。2005年,协调撤诉率3.1%。2006年,协调撤诉率6.4%。2007年协调撤诉率31%。2008年受理案件122起,经协调,原告撤诉方式结案的有98件,占80%。从数据上看出,协调机制从试行、适用到今天的深入,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协调结案比例和个案逐年上升。
徐长星同志通过实践和摸索,总结出几种适合协调的案件类型。徐长星同志针对涉及相邻权的邻里纠纷产生的诉不作为案件,列为可协调范围,针对诉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行政不作为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赔偿,也列为可协调范围。即:第一、诉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案(相邻纠纷)第二、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纠纷)。
2008年1月,徐长星同志以协调机制成功处理了涉及8名农民工工资案的河北省第四建筑公司不服宝丰县劳动局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案二个案件。徐长星同志抓住本案的核心——工资数额,召集劳资双方用当面计算的方法,把8名工人在三个月中的每一天出勤记录,每一工人的工资标准逐一列表,一个工人一个工人的由双方核算,发表意见。就这样,8名工人的工资数额最终确定。终于,原告将工资款现金交到行政庭,由行政庭发放到工人手中。宝丰县劳动局将处理决定、处罚决定撤销,原告河北省四建公司撤诉。
三、推行行政审判方式改革,行政审判的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
徐长星同志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所涉及的所有的步骤、环节都进行了规范,从案件受理的审查、证据交换、庭审质证到文书制作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制度。
徐长星同志在行政审判庭积极开展审判方式改革,将行政审判的证据规则、审查标准贯穿于整个庭审中,将案件争议的焦点逐步梳理,简化不必要的程序,突出重点问题的审查,严格把握法律的尺度,充分调动当事人的能动性,全面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使庭审真正成为查明案件真相,辩明谁是谁非的场所,使当事人输得明明白白,赢得理直气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徐长星同志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设定了三种不同的庭审提纲,有效地规范了审判活动,也大大提高了审判的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在庭审模式上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行政行为的性质将庭审模式归为:(1)行政作为型案件、包括行政处罚、许可、确认、奖励案件;(2)行政侵权型案件,即单独的行政赔偿案及行政侵权赔偿案;(3)行政不作为即不履行法定职责。针对三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类型,行政庭制作了庭审提纲,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审理中运用“三不同”方法对待,即侧重点不同、切入点和角度不同、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审查范围不同,并在审判中严格执行。这样审判思路非常清晰主线突出,使行政审判庭的办案效率大大提高。平均每个案件使用时间不超90分钟,比过去平均缩短50分钟左右。宝丰的庭审改革经验得到了市中院的肯定,市中院决定宝丰法院为全市行政审判庭庭审改革试点法院。
四、狠抓裁判文书质量,社会效果明显。
行政审判质量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各种司法文书的制作上,尤其是裁判文书的制作上。判文书是行政审判活动的总结,优秀的法律文书能够发挥彰显法律精神、分析矛盾,归纳争议,定纷止争的作用。徐长星同志以敢为人先的勇气,突破以往上级法院制作的各种法律文书的格式,以表现纠纷、裁决争议、宣传法律为宗旨对裁判文书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裁定书中增加确认事实部分,在判决中,一是改变过去一成不变,不论案件类型、不论案件具体情形完全照搬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样本的作风,将裁判文书中没有争议的东西能省则省,能简则简,论法学理部分紧紧围绕着焦点问题,针对影响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问题展开分析,既依据于案件事实,又紧扣法律逐层分析,将审判人员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明明白白地予以阐述,将对证据的适用与排除的理由交待得完整、明确,坚决杜绝了暗箱损伤。既显示了法律的公开、公正,便于当事人对法官的监督,从而从最大程度上防止错误案件的发生。
2007年4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全省2006年度优秀裁判文书的表彰作出通报,宝丰法院(2006)宝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荣获二等奖。
这次全省各级法院裁判文书评选,参评民、刑、行各类裁判文书456份,经层层筛选,获奖65份,二等奖中行政类裁判文书七个(宝丰法院获评的文书是平顶山地区唯一获奖的行政裁判文书)。宝丰法院此次文书的获奖,是宝丰法院近年来行政裁判文书改革的缩影。
五、严格履行司法审查权,非诉执行案件取得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徐长星同志行政庭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严格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对于行政非诉执行工作,行政庭的认识是,这是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表现,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方式,也是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并提出非诉行政执行,重点不在法院的强制执行权上,而是司法审查权上,对行政机关既有支持,也有监督。
在执行工作中,徐长星同志的具体做法是,一、切实按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真作好是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行为坚决依法执行。对于行政行为违法坚决不予执行。二、通过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并提醒到行政机关严肃处理。三、通过非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背行政执法目的,以处罚代管,以罚创收的错误倾向、提高机关执法的廉洁性。2007年我院对个别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进行了提醒,并以不予执行,劝说撤回处罚等方式进行纠正,社会各界反映非常良好。
徐长星同志针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进行了‘质辩式’的审查方式,通过一段时间的试行,总结出一些经验,摸索出一套方法。宝丰法院行政庭非诉执行类案件数量保持得益于行政庭能高效、公正地解决行政机关的‘执行难’问题,同时有效地使用司法审查权,规范“强制执行”的有权实施主体的资格。正是这两方面的紧力,使行政机关信任法院的执行能力,申请立案积极,同时法院行政庭公平与效率兼顾的执行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行政庭受理非诉执行中,徐长星同志站在“依法治国”的原则上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高效审查、执行,有力地促进了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行政非诉执行工作的司法审查原则。同时行政庭也以非诉执行案件支持行政机关,维护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威,保障行政执法的力度,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后盾。通过加大执行力度,缩短执行时间,提高执行效率,行政机关申请非诉执行案件增加,取得了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六、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加强理论修养,提高审判境界
几年来,徐长星同志从未放松对政治及业务方面的学习,正因为如此,他才炼就了行政审判精湛的技能,深受院领导及同志的信赖和上级人民法院的欣赏,现今在平顶山地区行政审判领域算得上一位学者型资深法官。一方面他不断加强政治学习,进一步坚定了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保证了行政审判为依法治国服务、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的正确方向,使他在行政审判中始终有明确的目标和强大的政治信念的支持。另一方面,徐长星同志为加强行政诉讼的理论研究。
徐长星同志不断加强理论修养,不断地思考行政审判在新形势下的工作思路,在总结多年行政审判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信访形式,提出了土地权属争议,复议前置问题的在思考和大讨论。2008年11月份《公民与法》期刊上,徐长星同志在观点争鸣专栏提出了重新审视复议前置的问题和观点,尖锐的指出了行政审判在审理土地争议案件中面临的困境、问题和解决方法,对宝丰法院及本地区的行政审判顺利开展,处理好信访与审判关系的协调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徐长星同志就是这样一名行政审判法官。他视行政审判为自己的事业,把全部的智慧与汗水奉献给了他钟爱的事业;在成绩面前他不知满足,把行政审判的新思路,新空间作为自己不断跨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