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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调解十余次 精诚所至心结开

  发布时间:2014-05-07 09:02:10



  5月6日下午,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修科通过与当事人数十次电话交流沟通,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农村留守妇女的离婚案件,用实际行动维护了农村“三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

  原告张某家住三门峡市卢氏县某乡,被告赵某家住平顶山市宝丰县,1998年11月俩人在灵宝市经人介绍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2001年2月26日赵某生育一女孩,之后因感情不和俩人开始分居。出于对女儿健康成长的考虑,张某和赵某于2012年3月在河南卢氏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回到赵某家乡居住生活。但婚后不久,张某即离家外出做生意并长期不归,赵某也前往平顶山市鲁山县做生意,俩人再次分居生活。2014年2月13日,张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要求女儿由赵某抚养监护,诉讼费由赵某承担。

  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4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因双方调解意见分歧较大,而未能调解成功。2014年3月26日,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关于保护农村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合法权益专项活动”案件审理推进会上,宝丰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朱修科了解到审判人员因为张某和赵某现均不在宝丰居住,组织调解难度较大,而准备放弃调解,进行判决处理后,认为此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子女抚养问题,案件具备调解的条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居住地均不在宝丰,组织当庭调解存在困难,但可借助现代通讯工具背靠背进行调解,要求案件承办人杜绝就案办案的思想,力争以和谐方式化解此起纠纷,并决定参与该案调解工作。工作思路确定后,朱修科副院长与案件承办人一道通过近两个星期10余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或短信沟通,最终使张某和赵某初步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

  5月6日下午,朱修科副院长将张某和赵某约至宝丰县人民法院,在调解室中虽然张某和赵某就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时间等问题多次出现反复,但经过两个多小时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为双方讲法释义,张某和赵某最终被朱修科副院长全心化解矛盾纠纷的诚心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赵某自愿与张某离婚,张某给付赵某子女抚养费5万元,并自愿当庭给付1万元,下余4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案件受理费由张某负担,从而圆满地审结了该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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