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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专题讨论

  发布时间:2014-05-06 17:17:35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形成的促使民众产生高度信任感、服从感的一种感召力,公信力的丧失在某种意义上就意味着司法权的丧失。在我国当前社会变革日趋深化的形势下,人们法律观念更新滞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出现了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的严峻局面,我们作为司法者,怎样才能使现状有所改观呢?

  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活动的伴生产物,它是对司法机关司法权力与人民法律意识融合程度的检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主要有:一、司法者的司法水平;二、公众的法律信仰。

  精良的司法队伍是司法公信力的生命源泉,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最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者的司法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有权威的司法队伍。这就需要对司法者精心培养,严格教育,充分调动其工作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形成严谨审慎、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对于工作中出现的错误,要建立长效纠错机制,及时发现、及时纠正,严格按规定追究责任,造成损失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量消除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重树司法权威,让司法者以崭新的精神风貌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任。

  司法的核心价值是司法为民,要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十八大对新形势下走群众路线的根本要求。我们要树立正确的群众观,将“为民、务实、清廉”作为指导我们司法工作的指南,关心群众生活并致力于为群众服务,主动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一次参与司法的实践体验胜过千百次宣传说教,当事人体验司法的过程给司法机关提供了构建司法公信力、展示司法魅力的契机,如果司法不能为他们伸张正义,人们就会采取各种非理性的自救措施来实现各自的目的,社会就将会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因此司法者要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立足本职工作,关注民生,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致力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有效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司法公信力。

  现实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质量、效率、公正、廉明。我们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思想教育活动,提高职业道德素养,强化为民司法意识,通过司法者个体的人格魅力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严重脱离群众的表现,我们司法要体现出人民性,就要密切联系群众,加大调解力度,采取一系列亲民便民措施,有效杜绝“四风”现象,我们要不断提高司法技能,通过文书上网使信息公开以实现资源共享,通过庭审直播体现程序公开,联合主流媒体作正面的宣传报道以期形成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让专家学者对司法文书进行点评,以引导公众对公正的主流评判意见健康形成,从而助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群众坚定的法律信仰和较强的法律意识是司法公信力赖以存在的基础。深得民众拥戴和颂扬的清官身上大都集中了民众最朴素的法律信仰,在他们身上既有破解疑难案件的专业技能、又有敢于惩治权贵、伸张正义的魄力和胆识,更难得的是他们都有两袖清风、刚正不阿的高尚情操,他们以自己的高超执法水平擎起了所属时代的“司法公信”。司法公信力客观上需要通过司法者的司法行为来体现,并要通过当事人的体验认知才得以最终实现。一个具备优秀品质的司法者,他身上散发出的强大的人格魅力会辐射给他周围的人,同时还会感召他们信奉法律并付诸实践。由此可以看出,司法公信力的形成离不开群众的参与支持,司法公信只有在群众“法律信仰”的土壤上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我们应该深入到群众中去,倡导形成人人学法用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让人们都能知道法律、了解法律,从而为树立法律信仰打好基础。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还得益于群众的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提高法律意识,它的更深层次的含义,是形成法律思想体系,也就是人们不但知道法律能够保护自己,而且还要知道法律通过怎样的运作过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依照具体法律能够保护到关涉自己的哪些具体权利,能够预期在法律范围内最终能够达到什么样的结果。法律意识的增强与法制教育和法制宣传是密不可分的,在社会误解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司法不应总是罩在神秘面纱之中,司法者是正义和威严的化身,我们司法者中有很多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值得宣扬。积极正面的司法者形象,有助于人们了解司法者的平凡与伟大,更有助于表现真实、矫正视听。因此,我们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人们在介入司法程序前能对自己能得到的结果有个较为理性客观的评估,使人们更容易理解和接受将来的司法结果,并自觉遵从和履行。

    实践证明,我们只要深入了解群众,与群众建立深厚的感情,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就一定能赢得群众支持和信任,我们也只有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不断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加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才能最终增加人民对司法的认同度,提高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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