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对史红、刘河、李习、孙金四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史红、刘河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李习、孙金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史红自2009年开始在自己家中生产豆芽并销售。为使生产的豆芽无须根、粗壮、外观好看便于销售,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史红使用购买的“豆芽生长调节剂”、“护芽使者01号、02号新型植物调节剂”、“增粗剂”生产豆芽3万余斤,销售至宝丰县春丰购物等超市,供人食用。经鉴定,从被告人史红生产涉案豆芽样品中含有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
被告人刘河长期在自己家中生产绿豆芽并销售。为使生出的豆芽无须根、粗壮、外观好看、便于销售,刘河使用2011年9月14日和2012年10月13日两次从江苏省句容市邮购的“1+1特效豆芽丰产素”生产豆芽3万余斤,销售至“傻子友”及“淑琴”米线店等店铺,供人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刘河生产涉案豆芽样品中含有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6-苄基腺嘌呤。
被告人李习几年前在自己家中生产豆芽并销售。为使生出的豆芽无须根、粗壮、外观好看,便于销售,自2012年12月至2013年5月,李习使用购买的“无根素”及“生长素”生产豆芽1万余斤,并将豆芽在宝丰县城北关桥头处销售,供人食用。经鉴定,被告人李习生产涉案豆芽样品中含有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4-氯苯氧乙酸和6-苄基腺嘌呤。
被告人孙金在自己家中生产绿豆芽。为使生产的豆芽无须根、粗壮、外观好看便于销售,自2012年9月起,使用购买的“新型植物调节剂护芽使者”生产豆芽1万余斤,并将豆芽销售至““舒心米线店”、“二胖米线店”及宝丰县城农贸市场等地,供人食用。被告人孙金所使用的“新型植物调节剂护芽使者”中含有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赤霉素A3。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红、刘河、李习、孙金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豆芽并进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持续时间、销售范围、销售数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红、刘河、李习、孙金均未上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