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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威慑机制之我见

  发布时间:2009-07-30 16:09:00


在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实现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被执行人(义务人)的自觉履行行为。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一方面基于其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尊重和对司法权威的信任;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国家强制执行制度的震慑。然而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是法律的震慑机制都不容乐观,执行难问题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顽症。虽然各地法院均先后开展了执行会战执行风暴等一系列旨在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专项活动,并消化执结了一批执行积案,但就总体而言,却收效不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种的,不但有社会方面的原因,也有法院自身方面的因素,同时,缺乏有效的执行威慑机制也是造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对其它原因不再一一阐述,仅就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发表一些肤浅观点,与各位同仁共析。

一、执行威慑机制的含义

威慑,在《辞海》中是这样解释的:用武力、威势等方法使之产生恐惧。可见,执行威慑机制就是指通过法律的威势使被执行人(义务人)产生对不履行义务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恐惧,进而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的一种机制。具体而言,就是指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成本等途径,来增强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虽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人的威慑力,以促使其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绝大多数法院生效裁判通过义务人自动履行而不是强制执行来实现,以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稳定,并最终在全社会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一种法律机制。

由以上概念,可以看出,执行威慑机制具有以下内涵:

1、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法律机制。它既不是法律规范,也不是社会规范,它是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提高司法权威,促进社会正常交易秩序而构建的一种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机制,其作用就是通过该机制的构建使社会公众对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后果产生恐惧,进而自动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

2、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长效机制,它不是为了破解执行难而采取的一种短期举措,而是作为一种法律机制长期存在,其目的就是通过加大执行力度,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提高被执行人强制执行的成本等途径,促使未进入执行程序或已进入执行程序但尚未履行法律义务的义务人自动履行义务,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根治执行难,促进诚信、和谐社会的构建。

3、执行威慑机制是一种以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为主导,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和配合的法律机制。他不是法院独自的法律机制,而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通过法院和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联动而产生的一种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具有足够威慑力的法律机制。

4、执行威慑机制作为一种长效法律机制,具有节省司法资源,降低诉讼成本,培养社会公众的法律信仰,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

二、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必要性

前苏联著名法学家雅维茨曾讲:只要社会存在法,法的实现就一直是并将永远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存在的特殊方式。法的实现是法的存在、作用和法的执行社会职能的特殊方式。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人们和他们的组织活动中、在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可见,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裁判后,案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但其权利却并未真正实现。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如果权利得不到实现,那么生效裁判文书充其量也只是法律白条和一纸空文,而执行则是法律得以实现必不可少的形式和途径。纵观国外有关执行,可以看出一些发达国家如英美等国,基本上不存在执行难问题,其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大部分是由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则主要依靠强制执行,当事人自动履行力极低,究其原因就是在于英美等国有一套系统的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在此机制中,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中确定的义务,那么其必将付出极大的代价,如限制进入高消费场所、不能再进行信贷,出境受到限制等,甚至直接影响而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消费活动,使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会面临得不偿失,从而促使其履行义务。因此,在我国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势在必行。

首先,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法治国家不仅表现为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秩序的良好,更重要的是公众对法律信仰的虔诚和良好的法律素养。从理论上来进,法律应当被公众自觉遵守;法院生效裁判应当被当事人自觉履行。但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以不能寄望于和成熟的法治国家一样,依靠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院的尊崇,来保证其自觉遵守法律和自动履行生效裁判。因此只有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以制度来规范公众的行为,才能法律自觉被公众所遵守,才能使法院生效裁判自觉被当事人来履行。

其次,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有利于培养公众的法律信仰。一般而言,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主要依靠公众良好的法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而法律素质和意识的形成是离不开国家的引导和教育的。在英美国家,不履行法院判决就会被法律剥夺一切,后果是十分可怕的。英美国家的司法机制之所以具有威慑力的,正是依赖这种威慑作用,促进了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使履行生效裁判成为一种自觉行动,继而出现了良性循环。而我国尚处在构建法治社会的初级阶段,无论是公民的法律信仰、社会的诚信意识,还是法律的威慑机制,都离成熟的法治国家都有相当大的距离。因此现阶段要培育公众的法律信仰,必须依赖于外部威慑力。

第三,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一个法治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各种矛盾纠纷,调整好各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是最根本的要求。而要实现这目标同样离不开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力。如果在执行威慑机制的威慑下,大量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够在和平的氛围中自觉履行而不是兴师动众、强制执行,那么,威慑机制带来的缓和矛盾、维护稳定的功能也就显而易见了,社会自然也就和谐了。

第四,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提高生效裁判履行率,走出执行难怪圈的现实需要。执行难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当强制执行没有应有的权威时,人民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质上却和普通讨债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力,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对抗,法院不占有任何优势,所以只有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才能有效扼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提升司法权威。

最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是节省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有效途径。一起案件,从诉讼立案到执行完结,无论是法院,还是双方当事人都要投入大量的诉讼成本。如果有一个行之有效的威慑机制,大部分的生效裁判都能够通过债务人自动履行或和解来实现,甚至在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前就能完成,那么由此将出现节约执行成本、节省司法资源等多方面的惊人效果。而这,正是执行威慑机制的魅力所在。

三、对构建执行威慑机制的几点思考

20051226,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对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总体部署。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现已建成,但实际效果却并不理想。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均实施了诸如悬赏举报、曝光赖账户等措施,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为增强执行威慑力,也加大罚款、拘留的力度,设立了财产申报制度,这在一定程序上虽然缓解了执行难问题给法院工作带来的压力,但就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收效不大。究其原因,一是部分方法措施缺乏法律作后盾,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如曝光赖帐户的方法,虽然促使一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但因此做法无相应的法律支持,使之也可能成为公民状告法院侵犯其隐私权、姓名权等权力的把柄,虽然此类案件尚未真正出现,但由此引发被执行人信访的事件却屡见不解。鉴于当前信访工作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冲击,致使目前法院一般不轻易使用该方法;二是社会公众尚未形成一种尊法、守法、护法的意识。如悬赏公告,表面上是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采用的一种积极举措,其实质则反映了一种法院执行不能的无奈。同时,由于受中国传统好人主义自扫门前雪等封建观念的影响,悬赏公告在农村地区的作用也不是很大。一些案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长期下落不明,法院为缓解申请执行人的质疑发出悬赏公告,并逐步增加奖金数额,但因念及乡情及怕得罪人等因素作祟,一些知情人并不提供相关线索,使悬赏公告成为摆设,达不到预期目的。三是司法权威不高。司法权威在现代国家政治生活中是一种绝对和不可替代的权威。然而,在社会实践中,司法权威不受尊重的情况却普遍存在。如金融机构内部文件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金融机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当事人的存款时须经相关领导批准才能进行;又如有的政府对法院所作出的确立当事人某种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视而不见,竟下达所谓的红头文件任意改变;有的单位公然围攻,起哄法院执行人员,拒不承认和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与个人视法院的判决、裁定为儿戏,执行与否根本不当成一回事等等。国家为了保证司法权不受侵犯与违背,在刑法上专门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在实践中面对众多的暴力抗拒执行者却很少有人被绳之以法的,大多数的情形都是法院以民事拘留甚至是放任不理了事。由于社会对司法权威的偏轻,再加上人们的宪法意识及法律知识的低下,因此,公众并没有看到法院所处的突出地位与所起的特殊作用。

综上,在现实中,虽然不断有上级领导提出要穷尽一切执行手段,最大限度地去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然而执行手段是否具有威慑力,现行执行机制是否合理,却很少有人提及。就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的树立、公众法律修养的提高不可能是一踯而就的事,他需要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而目前执行难问题不但是制约法院工作的顽症,也有可能继续降低司法公信力,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加剧,因此,建立执行威慑机制,以法律、制度去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不敢逾越雷池就显得更为迫切和急需。笔者认为,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首先应体现在立法方面,当务之急是应尽快制定并出台一部独立于民事诉讼法的单行执行法律,将司法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纳入法律之中,做到有法可依。具体来讲,笔者认为在制订的单行执行法律规范中,除了一般性规定外,还应包含以下八项制度:

一是悬赏举报制度。即对隐藏、转移、毁损、变卖被执行财产等行为;故意躲藏或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人实行悬赏举报制度。悬赏举报的费用由法院先行支付,结案时由被执行人承担,以加大被执行人的经济负担,让其承受更昂贵的费用,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或最大限度地履行义务。

二是敦促执行制度。敦促执行主要针对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消极配合执行的案件,敦促执行的使用程序主要是将被执行人姓名、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号、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具体法律义务等内容印成敦促执行书,张贴至大街小巷、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被执行人工作、经营、居住、生活等场所,对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心理压力、舆论压力和社会监督分为,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三是定期曝光制度即定期或不定期公布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除在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限前履行义务的,其他均可认定为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的态度、履行能力等情况,分成不同等级,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义务人或虽暂无履行能力但态度恶劣的被执行人定期曝光,让其寸步难行。对当事人的信誉按其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分成不同等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广播电视电台、新闻媒体上公布,以最大限度地孤立不讲信誉的被执行人,增加其心理压力。

四是限制高消费制度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将有关名单发放于各相关机构和娱乐场所,限制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得住宿高档宾馆、出入娱乐场所,不得购买房产,购买、租用轿车,乘坐飞机等高档交通工具,不得购买高档商品,购买高档生产、生活用品。同时对违法接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有关机构和场所,一经发现,即给予高额的处罚,使之不愿也不敢接待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五是限制开立新银行账号、银行贷款、购买保险和买卖股票制度。金融与公民的生活密不可分,限制被执行人开立新银行账号、限制被执行人贷款、购买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以外的保险、限制被执行人开立证券账户,进行炒股,必将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能督促其提高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

六是限制设立新经济实体或成为其他经济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即对于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依法向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书并提供相应的人员名单,对被执行人设立新经济实体或成为其他经济实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限制。

七是限制出境制度。即对尚未履行义务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公民,应明确规定在义务履行完毕之前,出入境管理部门应不批准或禁止其出境。

八是实行离开住所地报告制度。即当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拟离开居住地外出务工或进行其他事务时,必须在离开前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法院报告,说明自己拟去往的地区和办理何事,如不进行报告,则可对其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等处罚。

其次,执行威慑机制的构建不是仅靠法院一家就能完成的,它应是一种全社会共同参与,各部门相互配合的机制。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协助执行的单位很多,主要有金融、房管、土地、工商、税务、财政、公安、海关、边防等部门。金融单位协助查询、冻结、划拨存款;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协助查询股票等,保险单位协助查询投保、赔保等问题;有关单位协助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未提取的收入;交警部门协助查询车辆等有关问题;房管部门协助房产登记、过户等事项;土地部门协助查询土地使用权等事项;工商部门协助查询经商者经营登记等情况;财政部门协助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政周转金等事项;公安部门协助查询户口、未清偿债务拒绝办理出国护照等事项;海关、边防部门协助扣留被限制出国人出国等事项。总之,只有各部门通力协作,相互配合,才能使被执行人无机可乘,因此各级党委应加大领导力度,各级人大部门则应加大对各协作部门的监督力度,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应按照《干部管理条例》予以相应的处分,只有这样,才能使各部门形成积极参与执行威慑机制、配合法院开展工作的良好氛围和习惯;也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良好的法治秩序,使执行威慑机制发挥出应有的功效,使司法权威得以提高,使法院执行真正走出执行难的怪圈,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得以真正实现。

 

 

(全文共计6053字)

 

 

参考文献:

    1、宋长清,《执行与法的实现》,http://www.sp.jsfy.gov

    2、刘顺斌,《试论执行威慑机制之构建》,http://www.dffy.com

    3、郭振纲,《期待全新的执行威慑机制》,http://www.xinhuanet.cpm

    4、《论执行威慑机制》,《中国大学生网》,200611

    5、胡志超,《论执行威慑机制》,《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6929

责任编辑:张旭东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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