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确定为:危险驾驶罪,并于该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
“酒驾”正式入刑,之后全国各地的议论之声就不绝于耳,但是作为司法部门眼中只能有法律。现在笔者作为一名司法统计人员,通过对“酒驾”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对酒驾案件的审理工作的影响做一下梳理,以期从这一角度对法律的适用做一分析。
“酒驾入刑”首先涉及的是上游,也就是公安部门,就从源头——公安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来看,在《刑法修正案(八)》和《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实施后,全国公安机关严查酒后、醉酒交通违法行为,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2012年1至2月,全国共查处酒后驾驶4.9万起,醉酒驾驶7000余起,与2011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41.7%、43.7%。通过严格路面执法管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伤人数同比下降明显。2013年1至2月,全国共接报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6234起,造成7461人死亡、30119人受伤,与上年同期相比,事故起数下降0.2%,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11.2%和1.9%。
可见,酒驾入刑后,公安机关的处分力度加大,但是也确实起到了保障人身安全的作用。同时纵向来看,处于下游环节的法院,收案也有了明显的增加,从宝丰县人民法院2011年和2012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审理情况就可以看出来。在2011年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罪32件/32人;2012年就上升到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罪111件/111人,其中危险驾驶罪案件81件/81人,酒驾案件占到了72%,新增案件几乎全部是酒驾案件。
一、酒驾犯罪的主要特点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犯罪主管多为间接故意,这从他们引发犯罪的主观心态和犯罪时间均可以推断出来。被告人均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仍然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在被查获的酒驾案件中大部分是在晚上十点以后至凌晨这段时间,说明酒驾者存在逃避检查的侥幸心理;有的酒驾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急仓皇逃跑,说明其有做贼心虚、害怕被查的心理。另外卷宗中显示公安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酒驾者都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且在开庭审理时,认罪、悔罪态度都很好。这些都说明在他们主观上明知故犯,却心存侥幸心理。
现在,笔者通过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酒驾案件作以下归纳总结:
(一)被告人基本上为男性。宝丰县出产宝丰酒,素有“酒乡”之称,酒风很盛,群众的生活习性和性格在当地酒文化的影响下,饮酒以男性居多,而由于女性外出应酬的机会和饮酒的人数较少,加上天性小心谨慎,酒后驾车的可能性就要少许多。所以宝丰县人民法院酒驾案件中当事人均为男性,至今没有女性被告人。
(二)被告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酒驾的认识相对较低,没有考虑到酒后驾车的后果,放纵了自身的行为;而文化程度较高的人,接触法律、了解法律的机会更多,法律意识较强,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也更强。我院处理的酒驾案件中,基本都是高中文化以下。
(三)被告人没有公务人员。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单位尤其是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严防酒驾工作上投入较大,约束更为严格,这些单位的人员在饮酒后驾车的行为相比无单位的人员要谨慎得多。这一方面说明公务人员素质较高,对酒驾的危害性有深刻的认识,另一方面说明公务人员酒驾的违法犯罪成本较高,这就有利于抑制酒驾案件的发生。
(四)被告人中青壮年居多。涉案的中青年人占大多数,宝丰县人民法院处理的案件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总人数的21%;31-45岁的,占总人数的55.8%;46-60岁的,占总人数的23.2%。
之所以被告人年龄集中,是因为他们正处于事业的上升期,这个群体经过十几年的打拼,一般事业有所成,社会交际范围广,应酬多,同时子女基本已经长大成人,家庭负担较轻,有一定经济基础和社会地位,以酒会友之后,车子就成了他们酒后的交通工具,涉案的车辆中,轿车和小客车占了总数的90%以上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五)据公安机关转移来的卷宗显示,犯罪多发时段多集中在晚上和节假日。这两个时间段都为吃饭和会友的时间,酒足饭饱之后,驾驶员抱着侥幸心理,驾车回家,因此在这两个时间段因的酒驾发生的交通事故基本占到了全部酒驾案件的85%以上。
(六)涉案时的驾车者在饮酒时无驾车替代人。引发酒驾案件的醉酒基本上都是群体性饮酒,但从审结的111件/111人可看出,涉案方在饮酒时没有替换司机,而其他的醉酒方至少有一人不饮酒。
二、预防、降低酒驾案件的对策
酒驾的行为不仅对他人的财产和生命造成一定的威胁,给驾驶者自身也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其行为更是涉及到了刑事责任,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一定要严厉打击酒驾行为,最大程度的减少酒后驾车的发生,根据酒驾案件的特点,现提出以下对策:
(一)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对象和场所的针对性。审理发现,被告人均知道酒驾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这表明前期的宣传、教育还是有一定的效果的,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继续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针对性,提高社会对酒驾行为危害的认识。确立重点宣传对象,将非公职人员以及青壮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饭店、酒楼、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积极与媒体联系,及时报道酒驾被判刑的情况,给驾驶者以震慑,敲响安全行车警钟。
(二)加大打击力度,加大查处酒驾的力度。酒驾相对于其他犯罪,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和传统因素,使这一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所以打击这一犯罪要公、检、法部门在制约中相互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路面检查工作力度和酒驾证据的收集力度;检察院要认真审查和巩固证据,对于符合条件的要一律起诉,并做到正确、快速起诉;法院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准确量刑,实现设立酒驾罪的初衷。通过上述措施,努力形成打击酒驾体系,使酒驾者无机可逃,使其受到应有的处罚,实现震慑目的。
(三)完善相关的社会管理机制。打击犯罪不能只通过宣传教育和法律来解决,还需要社会相关的管理机制来配合。如鼓励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建立健全驾驶人员培训、考试机制,严把办证、安全教育关,重点教育驾驶人认清酒后驾驶的严重危害性,减少和杜绝侥幸心理,增强其安全意识和良好的驾驶素养。
酒驾犯罪虽然不能完全在短时间杜绝,但是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此类犯罪一定会有所下降,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将不再因酒驾而受到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