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你们帮我们这些务工人员拿到了血汗钱,今年过年不愁了!”农民工代表张某不无激动地说。临近年关,宝丰法院行政庭收到一起因建筑工程发生的拖欠200多名农民工工资65.4万元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涉案的郑州某建设公司与建筑工程开发商存在经济纠纷,3000多万垫付款不能结算,致使郑州某公司无力支付工程工资。立案后,宝丰法院行政审判庭立即进行调查、取证。院长井慧宝高度重视,亲自参与审理,及时与建筑公司及工程方沟通,释法明理。历经19天,终于在新年来临之际,200多名农民工的工资65.4万元全部到位并发放。这是行政审判日常工作中的一个缩影。
宝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一贯坚持“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原则,从促进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做好疏导和协调工作,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与协调,以和谐方式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工作中把握监督和支持的平衡点,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注重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针对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相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督促行政机关改变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以完善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机制为重点,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延伸,充分发挥“行政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在案件受理前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提前介入,让行政机关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努力将“官民矛盾”化解在诉前。2012年以来,宝丰法院行政审判庭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318件,结案率为99%;调解率98%,切实化解官民矛盾,为促进辖区和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具体措施有:
一 、以人为本,高度负责化解争议行政审判庭注重以人为本,不断强化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利用节假日在宝丰县城主要路段、广场、街心花园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向社会各界人士散发宣传页,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举报电话,立案指导等。通过此举力求使更多的群众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官”“民”矛盾引入行政诉讼的轨道上来,行政庭处理行政争议根据纠纷的特点及当事人的对立程度,巧妙运用“背靠背”沟通法、“圆桌会议”等调解方式,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案件和解的社会力量,讲事实、摆理由、陈利弊、析法理,让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分别给其做法律释明和习俗说理工作,弥合分歧,达成和解。对待当事人不区分原告、被告一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工作,例如: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庭审方式,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等。判后对当事人存在的疑惑进行必要的解答,庭前释法判后答疑的工作常态化,通过说法解惑工作使当事人真正心服口服。
二、对症下药,协调机制灵活运用宝丰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推行协调机制,尽量以协调方式结案,追求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完美统一。通过实践和摸索,总结出以下几种适合协调的案件类型。
(一)诉行政不作为类型案件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原因很少是其工作人员怠于行使职责而造成的,大部分原因是案外因素。例如:诉土地管理行政部门行政不作为案(相邻纠纷);诉公安机关行政不作为案(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纠纷)。针对此类案件,一是向原告释明法律,让原告清楚其请求是否属于被诉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向行政机关了解案件的背景、成因和干扰因素,做到摸清当事人心理,全局掌握;三是坚持法律原则,先告知再判决,作好判决前告知工作。如果原告的诉求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职责范围,应明确告知原告裁判结果,并充分讲明法律依据,动员其撤诉,否则,再作裁判。如果确属行政机关推诿责任,也应明确告知裁判结果,让其及时受理,积极履行行政职权,然后取得原告谅解,原告自愿撤诉,否则,裁判其不作为违法。
(二)诉行政处罚类型案件起诉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其心里或诉讼目的并不都是要求撤销,往往是针对行政处罚的数额过高不能接受,想少出些罚款,但又协商不成而起诉。起诉人都抱有“不得罪主管机关,不影响自己的生意”的后顾之忧,其主观上就有了协调的基础。针对此类案件一是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实体上违反法律的,坚决撤销;二是被诉行政行为仅存在程序瑕疵的情形,要考虑原告的被处罚行为是否违法,如果原告违法行为成立,要向原告释明法律,讲明法律后果,原则上支持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动员原告主动与被告协商,以纠正违法行为目的,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履行被罚处的义务。三是被诉行政行为合法,在作出维持判决前,明确告知原告败诉后果,动员原告主动与行政机关沟通,积极履行义务,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以提高行政效率,减少处罚案件执行周期,在职权幅度内可以变更行政处罚,以达到惩治违法行为的目的。
(三)不服土地权属处理决定类型案件此类案件涉及原因多、难度大、并带有信访因素。但是,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能把一部分的纠纷解决,会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针对此类案件一是摸清纠纷产生的根源,此类案件多因历史遗留问题产生,如拥军拥属分割地主房、地产业,四固定,土改等,摸清了成因,才能分析当事人的心理。二是与土地权属处理行政部门做好沟通工作,调查历次处理的背景和理由。三是坚持法律原则,尊重特定时期的政策精神和文件精神,充分地掌握当时的政策文件资料,吃透文件精神,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协调处理,即尊重历史,又面对现实。四是深入发案地现场勘验,通知当事人、被诉行政机关一同进行实地调查,在查清争议土地的地点、面积、范围的基础上,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现场协调,就双方的矛盾与群众逐一分析,通过事实分析、利弊分析、法理分析,积极促成案件协调解决。五是必要时中止案件审理,以保障充足的时间。
(四)涉访因素的行政诉讼案件涉访成诉,是近期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在针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作用是巨大的。涉访成诉案件,只有协调才能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针对此类案件一是指导思想正确,以协调方式处理。二是领导重视,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三是调动多方力量协调处理,让政府部门和机关单位参与调解,各方力量共同努力,化解纠纷和矛盾。四是坚持法律原则,灵活多样的做好释法、说服工作。
三、司法建议,依法行政减少争议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工作中,充分发挥司法建议作用,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即发出司法建议,指导行政机关应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事;说明案件中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对案件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及共通性的突出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改进或注意。对符合条件的行为依法裁定准予执行;对于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依法裁定不予执行;通过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及时与行政机关沟通,并提醒到行政机关严肃处理;通过非诉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及时发现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背行政执法目的,以处罚代管、以罚创收的错误倾向,提高行政机关执法的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