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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得脑病 男童状告县医院

  发布时间:2013-04-22 09:18:32


    2006年3月25日宝丰县某某医院诞生了一个小生命。不幸的是这名男婴出生时出现苍白、窒息的症状,经抢救后医院诊断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

    2006年3月24日,付阳的母亲李花到宝丰县某某医院待产,产前超声检查显示李花存在胎儿脐绕颈,羊水少、羊水透声差等现象。由于该院医生对产前检查结果提示的危险因素重视不足,在产程中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导致李花在自然分娩方式产下付阳,付阳在出生时窒息并最终形成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后至2012年6月10日,付阳先后在县市省多家医院接受住院或门诊治疗。由于宝丰县某某医院医疗行为的过错,致使付阳至今仍不能独立正常行走,右手经常颤抖、抽搐,智力低下,语言障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宝丰县某某医院赔偿付阳损失436411.67元。(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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