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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法院四轮驱动助力民调工作

  发布时间:2013-03-18 13:33:06


     近年来,宝丰法院强化调解优先意识,牢固树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理念,以“定纷争、促和谐”为目标,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方针,不断创新载体,深挖资源,围绕案结事了,加大诉讼调解工作力度。自觉将诉讼调解贯穿于审判、执行工作的始终,形成全程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了诉前调、庭前调、庭中调、庭后调等机制,抓住最佳的时机及时调解,注重找准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使当事人从调解中各取所需、互惠互利,达到共嬴局面。宝丰法院民商事审判出现了“调撤多,判决少;服判多,上诉少;息诉多,上访少”的全新局面。这四轮驱动是:

    一、健全机制,打造良好人文环境

    按照“调解优先,尽可能和谐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宝丰法院在总结多年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设立了民事调解庭,营造了环境优美的温馨调解室,以便将可解、能调的案件予以及时解决,使诉讼的双方能及早从诉累中解脱出来,减少大量诉讼资源的浪费。为保障民事调解庭顺利开展工作,在民事调解庭成立伊始,宝丰法院即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民事各庭庭长为成员的民事调解工作指导小组,统一领导全院民事调解工作,指导民事调解庭开展工作。并明确规定对于一些社会影响较大,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案件,先由民事调解庭承办法官进行调解,当调解陷入僵局时,则按照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的顺序逐级进行调解。经过多年来的实践,该方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二、自我加压,增强主动调解意识

为切实增强民事调解庭审判法官的调解意识,宝丰法院党组在多方主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出一系列调解工作考评制度,采取自我加压的方式,强化审判人员责任,增强主动调解意识。一是明确要求民事调解庭审结的案件中调撤率应不低于80%,民事调解庭法官每年个人审结的案件中调撤比率应不低于80%,以此来增强法官的调解意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二是实行月通报季讲评制度。每月对民事调解庭每名法官的调解案件比率进行通报,对完成不成季度任务指标的法官第一次实行口头批评,连续两季度完不成任务者写出书面检查,连续三季度完不成任务者调离民事调解庭工作岗位,并由庭长作书面检查。三是政策上给予民事调解庭倾斜。明确民事调解庭在车辆使用、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优先,对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的法官在晋职、晋级,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三、建立制度,多元调解化解纠纷

宝丰法院在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的同时,不断在实践中规范民事调解工作程序,加大民事调解案件的工作力度。一是实行即时调解制度,做到“四个当天”。即案件受理后坚持当天收案,当天分案,当天转案,当天由承办法官通知双方当事人进入实质性调解;二是大力适用简易程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简化诉讼程序。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及时开展调解工作,当即通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对于一方或双方表示调解意向不明确的,要求当天将法律文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利用送达文书之机摸清当事人思想动态,引导当事人适时开展调解;三是实行“三调解制度”,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每起案件承办法官至少调解三次。对于收案当天双方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果的,必须深入到原、被告住所地调解一次;四是推行预备庭制度。对于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效的案件,适时召开预备庭,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进行初步质辩,利用庭审引导双方开展调解,并依据法律帮助当事人双方分析其可能将承担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产生调解意识;五是明确范围和内部审限。规定凡不属公告送达或人民法庭辖区内的案件,均先转民事调解庭进行调解。同时为防止无限期调解可能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明确规定调解时限一般为一个半月,确有特殊情况的经院长批准的可延长一个月;六是加大巡回办案力度。对于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相邻关系案件要求承办法官必须深入实地,到案发地调查了解案情,全面掌握引发双方矛盾的症结,在案发地适时组织调解。明确规定对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如双方虽有调解意向但就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时,应组织双方当事人互访,使被告方明确自已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同时使原告方了解被告方的经济承受能力,促使双方在互谅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四、多措并举,借助外力共促和谐

在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程序的同时,宝丰法院积极展开调查研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方法,适时调整思路,采用多种途径加大对当事人的教育引导力度,最大限度地促成当事人达成合意。一是开展以情疏导法,通过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矛盾双方释疑解惑,为双方明确指出“和为贵”的积极意义以及过分追求输赢或赌气打官司的弊端,引导当事人全面考虑,综合权衡利弊,消除对立情绪;二是案例引导法。将一些常见和一些较为典型,具有教育意义的案例收集成册,放置于调解室内,在调解过程中将同类型案例找出供当事人查阅,通过实际案例使当事人明确法律规定和调解的意义,促成双方当事人调解;三是教育引导法。对一些明显存在过错的当事人,采用正面引导的方法,将其行为与法律规定结合起来进行教育,找出相应的法律条款为其讲解,使其明确行为的违法性,进而促成调解。四是全体动员法。通过当事人的代理人、近亲属、朋权、家人以及一些在当地有威望的族老共同做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整合社会上的力量,协助法院以乡情、亲情来打动当事人,缓合对立情绪,引导双方达成调解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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