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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法院受理平顶山市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发布时间:2013-03-14 15:01:59


    3月5日,宝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平顶山市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治疗。即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2013年1月26日上午10时许,涉案精神病人马某(男,1991年出生)见同村的马新某及其妻子赵某在门前站着,想起以往打工时与马新某不和曾遭到马新某殴打,并妄想、幻觉马新某及其家人经常看不起自己、嘲笑自己,遂产生持刀杀死马新某的想法,随即到自家厨房找到一把菜刀揣在怀中,走到马新某跟前,趁马新某不备持刀朝其头部猛砍,马新某逃跑时,追赶着马新某朝其头部连砍三刀,马新某的妻子赵某见状赶到跟前劝阻时,马某持刀朝赵某头部砍一刀,后被同村村民制止。经鉴定,马新某、赵某二人的伤情均为轻伤。

  2013年2月4日,经洛阳市精神卫生鉴定中心鉴定,马某为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认为,马某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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