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下午,宝丰县人民法院向该县某商场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赔偿该商场财物损失及房屋修理费共计17910元;而在此之前,宝丰法院以同一事实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
据了解,张某系宝丰县某商场职工。2011年2月18日、3月18日及4月5日,张某伙同他人先后分三次在该商场房屋顶上挖洞,进入该商场内进行盗窃,其于第三次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张某三次共盗窃香烟、包、衣服等物品价值为27271元。宝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0日对张某盗窃一案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其徒刑三年,处罚金5000元;认定张某所盗窃财物既遂部分价值为14910元(赃物没有追回),三次盗窃时破坏的房顶修复费用为3000元。该商场认为,上述损失应由张某予以赔偿,故另案向宝丰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依法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第四、第十五、第十九条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上述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