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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财产执行艰难 司法救助显温情

  发布时间:2012-12-13 08:23:11


   “太感谢你们了......”申请执行人王某非常激动,嘴里不停重复着。12月12日,78岁的王某领到法院的执行救助款20000元。

    1992年6月19日,被执行人姚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签订供砖买卖合同一份,被执行人姚某于7月20日给申请执行人王某出具了欠砖款及利息26100元后分文未付。2010年11月15日宝丰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姚某偿还王某欠款26100元及利息6630元共计32730元,判决生效后,姚某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某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又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而被执行人姚某系安徽省某县人。宝丰法院按照规定委托安徽省某县法院执行。安徽省某县法院经调查发现姚某长期外出,具体地址不详,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宝丰法院执行局长将此情况详细报告院领导及县委政法委,后经研究决定对申请人王某予以20000元的司法救助,同时申请执行人王某表示剩余款项不再追偿,此案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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