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丰法院调解处理一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被告宝丰县城关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当庭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承包地征收补偿款37200元。李某领到款后,十分高兴,向承办法官致谢后满意离开。
李某原系宝丰县城关镇某村村民,1997年经村委会发包获得1.2亩耕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3年,李某结婚另嫁到其他村,户口也随之迁走,但在新居住村没有分得承包地。李某分得的1.2亩地一直由父母代为耕种。2011年12月,因城镇规划需要,城关镇某村土地被征收,李某的1.2亩耕地也在征收范围之内。村委会收到补偿款后,以李某已外嫁他村、户口已迁走为由,不给付李某土地征收补偿款,仅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李某的父母。李某多次找村委会协商未果后,认为自身权益受侵,一纸诉状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案件承办人张新放将城关镇某村村委会主任等人通知到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充分辨法析理,提出李某虽外嫁他村且户口也已迁走,但在新居住村未分得承包地,李某的原承包合同并未解除,对原承包地仍享有相应权利。经过调解,村委会最终认识到不给付李某征地补偿款的做法是错误的,当庭将应付的补偿款37200元给付李某,一场村民与基层自治组织之间的纠纷圆满划上了句号。
近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征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相关基层组织对征地补偿款进行分配时,应知晓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合法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方案,才便于减少矛盾,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