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法院对近五年来受理的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进行专题调研后,发现近年来检察机关提起的可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当事人就赔偿部分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应引起重视。
近五年来,宝丰法院共受理可附带民事诉讼的刑事案件172件,其中32起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单独提起了民事诉讼,经过分析,宝丰法院认为主要由五个原因造成:一是受害人为获得较高赔偿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实施后,一些被害人及律师认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据该解释主张精神赔偿,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明确不能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的,于是刻意而为,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86%。二是为使生效裁判便于执行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表现在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为便于将来的生效裁判顺利执行,到法院进行诉前保全,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9%。三是因未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实践中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各种原因未找到被害人,未告知被害人享有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或者是告知了被害人,但被害人未及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造成刑事案件判决后,被害人不得已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1%。四是因受害人经济原因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由于刑事案件要经过侦查、公诉,期间花费时间较长,一些被害人受到人身伤害后急需用钱医治,所以不愿等刑事案件到法院后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2%。五是因调解工作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受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表现为在押的被告人认为自己的行为非判不可,不愿多出钱赔偿被害人,致使被害人以法院已有判例为由,主动或被动放弃附带民事诉讼,而单纯提起民事诉讼。此类案件占2%。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变为单独民事案件起诉后,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不利于调动被告人及其亲属履行赔偿义务的积极性和裁判结果的统一性,损害了法院公正裁判的形象,为此宝丰法院建议:一是强化公、检、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告知义务。通过充分告知受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引导受害人正确、及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二是正确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已把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经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应就此类案件作出硬性规定,统一法官认识。三是在同一法院内就此类案件应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对于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案件,由法院内部调整到审理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以避免不同的审判组织就案件事实和责任作出不同的判决,同时避免审判资源的浪费。四是强调立案庭的审查立案职责。立案庭在立案时,应就当事人提起的民事诉讼,认真审查,审查其是否是基于刑事案件受到伤害而起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否受理。如果是,法官应告诉其附带民事诉讼,杜绝一案两诉。五是做到法院一盘棋。民事审判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提起的民事案件系基于刑事案件而产生时,就明确告知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劝说当事人撤诉或中止民事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时,再移交刑事庭一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