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7日早上约5时许,宝丰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马占西指挥执行一队全体人员驱车数十公里在郏县黄道乡黄南村刘某家门外守候两个小时,不敢吱声直等到其妻开大门将睡在床上的被执行人刘某叫醒。
2011年1月刘某的儿子刘小某驾驶刘某所有的陆风牌越野汽车在平郏公路(宝丰段)与祝某驾驶的“普桑”轿车相撞,祝某和“普桑”乘车人牛某受伤,经协商,刘小某自愿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金额发生争执诉至宝丰法院,2011年5月16日宝丰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刘某赔偿牛某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等金额共计11万元于同年9月30日以前分期付完(祝某另案赔偿1万余元)。调解书逾期未履行,牛某于2011年6月申请宝丰法院强制执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刘某说入不敷出没钱履行,肇事越野车也不知去向。执行人员十多次奔波于宝郏两县做思想工作促使履行,没有效果。2011年9月欲对其实施拘留才给付了3万元,下余拒不履行。再到黄道不见人,再打电话没人接。执行人员了解到刘某有一台挖掘机,看到门外常停一辆丰田轿车。经查,挖掘机225型价80余万租汝州工地,丰田轿车购价20余万元登记在刘某弟弟名下,但其弟不开,刘某和刘小某父子开着。父子二人每月分期付款4000余元已20个月。“丰田车”不能执行,宝丰法院查封了挖掘机并限期履行,但逾期仍未履行,遂裁定拍卖。
被叫醒的刘某理由如前拒不履行,执行人员要求对挖掘机进行评估。从郏县黄道乡到汝州市焦村镇,刘某把执行人员带到一个铝矿坑外说挖掘机已不在这里今天见不到,由一个同乡介绍到另一个同乡在兰州工地,但拒不讲同乡姓名。执行人员怀疑挖掘机就在当地,要求刘某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人或担保财产——例如“丰田车”担保,报领导批准解除对挖掘机的查封、拍卖,不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但刘某不同意提供担保。直到下午四点多钟,做思想工作无效。刘某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提供被查封的财产,自己和家庭成员消费高档轿车,已构成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事实,经领导批准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下午五点,刘某被送进郏县拘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