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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评查”活动表彰决定

发布时间:2012-09-05 10:26:07


                                      宝法(2012)31号

              关于在“两评查”活动中对优秀庭审示范庭及优秀裁判文书进行表彰的决定

    2012年8月,我院邀请院领导及有关人员组成评查组,对各庭推荐参评的庭审示范庭及裁判文书进行评查,通过“两评查”活动,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审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和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评委们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审核裁判文书,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和裁判文书的制作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一、庭审观摩的情况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置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素养。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辩论的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

   (一)成功经验:1、庭审程序的设置符合诉讼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实事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多变。2、基本能够准确的总结当事人诉争的焦点,精确的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适时行使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和协调发展的趋势。3、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合法庭的调查的重点指导、引导和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进行当庭认证。4、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的案件中注重庭审引导,控制职权发问的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审的指导与控制,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的的实现。

   (二)存在问题:1、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情况。2、法庭调查、辩论等不能围绕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庭归纳的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对庭审中出现的预料之外的问题,有的法官不够沉着。庭审因法官的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的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的严肃气氛。3、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的情况下,有的法官的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和引导,忽略对庭审的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实或争讼焦点无关的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的庭审过分依赖控制,不能适当的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的民主气氛。有的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的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4、有的法官庭审语言尚不规范。法言法语使用的不准确,口头语过多,如:较多的使用了“那么”、“好”等。5、有的法官庭审提问用语过长、表述不清。有的庭审中当庭认证的说理性不强,结论与说理部分脱节,个别说理显得生硬,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感。6、个别庭审中,合议庭分工不明确,审判长与审判员配合衔接不够,缺乏合作精神。

    经评查组评查结果为:

    一等奖:马龙奎诉王向前借贷纠纷案(审判长曹蕊,审判员叶鹏、徐烨晗)。

    二等奖:张亚锦诉闹店镇火神庙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审判长徐长星,审判员朱正栩、颜世深),常杰诉盐山县运输公司等机动车责任纠纷案(审判长曹蕊,审判员李文卿、高建彬)。

    三等奖:徐渊晓等盗窃、掩饰犯罪所得案(审判长李庆东,审判员杨晓娜、陈锐峰),平运九队诉胡国伟追偿垫付款纠纷案(审判长徐长星,审判员王亚超、武银太)。

    二、裁判文书评比情况

参加“优秀法律文书评选”活动的范围,包括刑事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民三庭、大营法庭、闹店法庭、执行局。由上述各审判庭每庭选出判决书二份、调解书二份,由评查组组织评比,评选出优秀裁判文书6份。优点是:格式规范、内容和观点明确,叙述事实客观全面,是非分明,责任明确,说理充分,结构严谨,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语言准确、精炼、规范,当事人称谓准确无误;法律文书首部和尾部内容无遗漏现象;事实部分,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叙述简明扼要,对答辩意见的概述有针对性、对抗性,事实和证据的叙述客观全面;说理部分,依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争执焦点,对案件的性质,当事人的责任及解决纠纷的意见等进行阐述,阐明支持或不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理由,引用的法律条款明确、完整。裁判主文明确、具体、完整。

    经评查组评查结果为:

    一等奖:(2012)宝刑初字第106号(制作人杨松枝)

    二等奖:(2012)宝民初字第464号(制作人叶鹏)、(2011)宝民初字第956号(制作人高建彬)

    三等奖:(2012)宝民初字第42号(制作人杨文杰)、(2011)宝民初字第226号(制作人武银太)、(2011)宝民初字第431号(制作人陶金华)

                                                                          二〇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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