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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人墙角损人利己 房屋损坏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1 09:12:46


    2011年夏的一场大雨,致杨庄镇某村王某的三间房屋倾斜报废,经过法院审理,受害人王某终于得到了赔偿款32000元。

    王某与张某南北相邻,其东邻均是耕地,两家宅院中间相隔三米宽的土路。2011年初春,王某一家人外出打工,而张某为了其自家宅院的安全就在紧邻王某家房后的土路上挖土向其自家宅院方垫高,致王某房屋后形成坑洼。2011年麦收后,一场大雨倾盆而下,王某房后一片汪洋,虽经及时排水,但已使王某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倾斜,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该三间房屋已成危房,不能居住,损失价值为46000余元。

    宝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相邻的双方应当正确处理排水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张某在紧邻王某房屋地基处挖土形成坑洼,致雨水积聚,造成王某的房屋损失,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张某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因房屋自身的原因亦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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