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葛晓转:
本院受理原告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明钦、邓延强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和六十日。本院定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下午十五时在宝丰县人民法院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决。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被告住所地及本院公告栏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