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宝丰县某局的管某被宝丰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管某系该局干部,其手握审批土地补偿款的权力。2009年7月,管某与杨庄镇某村会计李某等人于幕后,将该村的一个水坑虚报成水窖,套取西气东输工程补偿款29400元,李某将赃款领出后送给管某5000元。案发后,管某将赃款退回。
法院认为,管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他人一起将水坑虚报为水窖,套取西气东输工程补偿款29400元,管某得款5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念其在犯罪后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轻微,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遂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