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9日,贺某诉宝丰县肖旗乡某村村委会及村民组土地补偿款纠纷案,终于画上了句话,法院判决村委会及村民组向贺某支付土地补偿款3472.92元。
宝丰县肖旗乡某村村委会及村民组在贺某之子于2002年出生后即给其分得了承包土地,2005年8月29日贺某之子死亡。2007年6月村委会及村民组将国家发放给贺某之子应该享有的种粮补贴给付了贺某。2011年初,南水北调工程占用了贺某之子的承包土地,工程办公室应该补偿占用土地款5209.38元并支付给村民组,村民组收到该款后将该款中的1736.46元给付了贺某,下余款3472.92元不予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村民组未向贺某支付南水北调工程办公室应支付贺某之子的占地补偿款,侵犯了贺某的合法权益,贺某作为其子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向村民组主张权利,贺某起诉要求村民组支付占地补偿款3472.92元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村委会及村民组服从判决,并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