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司法确认中不交纳诉讼费用的规定应作出变更

  发布时间:2012-05-30 09:18:29


诉讼费是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而由当事人交纳的费用。收取诉讼费,可以减少国家不合理的开支,约束当事人无理缠讼,加强群众的法制观念,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经济利益,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但是,2011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不收取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了回避法律规定,逃避应该履行的义务,串通一气而达成协议,达到不交纳诉讼费用,损害了国家利益,该条规定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作出变更。

    宝丰法院陶金华认为,“若干规定”的该条规定,在促进“定纷止争,案结事了”方面起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当事人规避法律规定,不交纳诉讼费用,损害了国家利益。因此,建议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之后应加一款,即“财产案件中超过10万元(包括10万元)应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