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宝丰县周庄镇某村的村民牛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7日被宝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2月20日减刑后释放。出狱后不思悔改,并伙同他人盗掘古墓葬,被宝丰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12月份至2011年1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牛某伙同他人(已判刑)持铁锨、镢头、矿灯,并使用炸药、雷管在宝丰县周庄镇余官营村立有清代乾隆年间胡氏家族墓碑附近掘洞,盗洞距地表约4米、东西长13.5米,未盗得文物。经河南省鉴定委员会鉴定,盗洞所指的部位是一座清代墓葬,具有一定的历史与科学价值,案发后,被告人牛某到宝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盗掘具有历史、科学价值的古墓葬,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牛新宽犯盗掘古墓葬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