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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撞门牙掉落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5-30 08:24:02


    1月29日,我院审理一起学生在校园内伤害案,保险公司被判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等项费用共计25000余元。

    学生王某、张某、李某均是我县某中学的在校生,2011年5月10日晚第一节课后,王某、张某等同学在教学楼道内追逐玩耍,一不小心,撞住正在向外行走的学生李某,致李某面部撞至教室墙壁上,其两颗门牙掉落。后经鉴定,李某的损伤为十级伤残。

    纠纷发生后,学校组织学生家长多次协调无果,李某向我院提起诉讼,因该中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丰支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我院根据李某申请,依法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

    该案经审理后认为,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的义务。李七在校内学习期间受到伤害,该中学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应承担李某损失的赔偿责任,因该中学为学生在保险公司投有校园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李某支付赔偿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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