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丁建业: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高小红与被告丁建业离婚。婚生男孩丁炫羽由被告丁建业抚养,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原告高小红每月支付丁炫羽抚养费100元至丁炫羽年满18岁,每年的2、8月份各支付一次;被告丁建业允许原告高小红每月15日探视丁炫羽一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小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