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唐晓东:
本院受理原告王顺昌诉王高朝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高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顺昌借款300000元;二、被告唐晓东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王高朝、唐晓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