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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揽生意容留他人卖淫被判徒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5-29 17:36:03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容留卖淫案。被告人谢某犯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8年6月份,被告人谢某为了给自己在本村经营的饭店招揽生意,在明知其饭店女服务员有卖淫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卖淫场所,致使候某、肖某、赵某(三人已判)组织的女青年李某、裴某、马某等人多次在该饭店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被告人谢某于2010年10月14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被告人谢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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