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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辉诉张亚培、路延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12-05-29 17:32:04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亚培、路延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1)宝民初字第1656号裁定书,裁定:对被告张亚培、路延锐共有的位于宝丰县安居小区东幢1单元202号的房屋一处进行查封(限额220000元)。查封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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