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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不慎致损害 依照法理赔钱财

  发布时间:2011-12-15 09:42:10


    本想着带几个人扒房赚点钱,没想到施工过程中房屋倒塌,致他人财产损害,反倒还需赔偿别人一万多元,拿到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带人干活的何某深感无奈。

   2010年7月,经人介绍,何某以700元的价款承包了王某四间旧瓦房的拆房工作。之后,何某找几个人开始施工。瓦房顶棚拆完后,房屋的西山墙向西倒塌,砸倒王某邻居袁某的东山墙,砸坏室内高路华彩电等财产,袁某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45920元,法院审理后认定袁某的财产损失价值为13550元,经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袁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000元。王某赔偿袁某后认为,是何某带人施工不善致人财产损害,损失应当由何某赔偿,遂提起诉讼要求何某赔偿。

    宝丰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人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进行调解无效后,经过开庭审理,认定何某拆房前应对所拆房屋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何某在没有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施工,墙体倒塌致他人财产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判决何某赔偿王某损失13550元。宣判后,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作或生活中,安全隐患无处不在。不管干什么,一定要首先注意安全,必要的时候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否则,当意外发生时,一切都为时已晚。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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