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女)被我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7月28日上午,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宝丰县周庄镇余官营会上,查获被告人李某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2个品牌,13.4条。当日下午,宝丰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联合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处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17个品牌,491条。共从李某处查获假冒伪劣商标且伪劣卷烟17个品牌,504.4条。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定,被告人李某所拥有的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扣的卷烟价值699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