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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赃物却收购 被判罚金1000元

  发布时间:2011-11-22 09:40:04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6月3日凌晨1时左右,家住宝丰县张八桥袁店村村民段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物品带到李某家,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电动车和两台电机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以6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60元,被盗两台旧电机价值8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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