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审结一起隐瞒、掩饰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1年6月3日凌晨1时左右,家住宝丰县张八桥袁店村村民段某(另案处理)将盗窃的物品带到李某家,被告人李某在明知电动车和两台电机是被盗物品的情况下以68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560元,被盗两台旧电机价值8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