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亚培、路延锐: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监督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审理的日期为2012年2月21日8时30分,开庭的地点为本院三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及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