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 南 省 宝 丰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郭保红:
本院受理原告温亚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郭保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温亚伟借款471800元。案件受理费8377元,保全费2500元,由郭保红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本公告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内及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