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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敲诈他人9000元 获刑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1-11-17 15:45:39


                          

    日前,家住宝丰县石桥镇兴隆村柳树湾村的李某因敲诈勒索他人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伙同本村的周某(另案处理)、李德某(已判刑)预谋后,窜至宝丰县石桥镇兴隆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筑工地,以施工方破坏地下水管为由,采取阻止工人施工的方法,索要开发商姚某、赵某现金9000元。后被告人家属将赃款退赔。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殿卿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且其亲属主动将赃物退赔,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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