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宝丰县肖旗乡韩店村的郭某却因琐事将同村的芮某打伤被我院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1年5月11日18时左右,宝丰县肖旗乡韩店村村民芮某到同村的被告人郭某家,与被告人郭某协商占用郭某家耕地建房一事时,与郭某发生争执,引起撕扯。在撕扯过程中,郭某用手将芮某甩翻在地,造成芮某左锁骨骨折。经鉴定芮某的伤情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赔偿被害人芮某经济损失15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