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受国家信贷政策收紧和金融风暴的影响,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日渐增多,且呈大额化、高风险、纠纷多的变化趋势。同时由于国家允许民间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导致民间借贷行为涉嫌高利贷的情形急剧增多,如宝丰法院2009年受理的237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有15件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借款系高利贷,2010年受理的291件民间借贷案件中有21件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借款系高利贷,2011年1至10月受理的316民间借贷案件中有32件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借款系高利贷。此类案件大都是穿着合法的外衣,从表面形式上看不出系高利贷,但在诉讼过程中,则往往会碰到债务人提出抗辩,表示借款系高利贷,之前归还的利息已还清了借款本金,或表示高额利息在借款时已计入在本金之中,并因此不愿再全额清偿借款,但却往往不能提供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尚无完备明确的规定,导致其与普通借贷案件难以区别,认定标准比较模糊。该类型案件如处理不当,会造成以下影响:首先,借款如果不是高利贷,但法院为查明事实案件,而根据被告的抗辩多次开庭查证,则势必会影响办案效率,使原本紧张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其次,若借款确实是高利贷,但法院却依据借条等证据作出裁判,则会产生如下后果:一是加剧案件执行难,案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于债务人对清偿债务存在抵触情绪,往往不愿全额履行债务,从而造成执行难;二是引发信访案件,债务人由于没有证据而得不到司法救济时,往往会采用信访等非正常方式来实现其诉讼目的,从而对社会和谐稳定造成影响;三是损害法院形象,使群众误认为法院是高利贷的保护伞,从而对司法权威造成影响。对此,建议:一是由上级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高利贷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如可明确规定出高利率的标准,对超出规定利率的借贷明确规定为高利贷;二是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进行细致了解和调查,结合债务人的整体债权、债务情况考量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三是适当改变定位,“嬗变”职能,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对债仅人在一定时期内是否存在持续出借行为,是否以放贷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在一定时期内存在反复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等情况进行主动调查,并以此来认定民间借贷是否是高利贷。对能够确认是高利贷且情节严重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通过法定程序给予高利贷者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