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原告柳某、吴某诉被告宝丰县某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宝丰县闹店镇某村委会、平顶山市某公司宝丰县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我院闹店人民法庭调解成功并当场履行,这起牵涉多方当事人的赔偿纠纷圆满结案。
原告柳某、吴某夫妇是宝丰县闹店镇某村的农民,他们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10岁的儿子活泼可爱,是夫妻俩最疼的宝贝。但是,从2010年10月16日起,他们的生活陷入了一片黑暗:儿子不慎落入村外的池塘溺水死亡了。这一打击让他们几近崩溃,而之后因为这次事故引起的纠纷,更是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无尽的困扰和伤痛。出事的水塘是2007年由平顶山市某公司依照国家相关政策立项建设的,完工后于2008年移交给当地村委会以及当地的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使用。事发前,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因亏损已实际停止经营。因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之间对相关设施的所有权及管理问题约定不明确,对于责任承担问题双方各存异议,柳某夫妇在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情绪激动,与宝丰县分公司发生了冲突,并直接住进了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房屋,同时也开始到政府部门上访,后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引导下,才向法院起诉,要求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村委会及分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闹店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朱正栩庭长面对此前已经存在的各种问题,决定亲自主审。此案审理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除了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外,最重要的是必须考虑被告的实际赔偿能力,而此案中可能承担责任的村委会根本无力赔偿,个人合作性质的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也由于多方亏损陷于困境,负债20多万元,原合作人均不愿再投资,也无赔偿能力。如果原告在承受了丧子之痛后,赔偿判决再得不到实际执行,必然无法停访息诉。为了找出最好的解决办法,朱正栩同志多次深入到案发当地了解情况,同时积极与闹店党委、政府联络,请闹店镇党委指派包村干部参加协调。经过多方努力,终于通过人民陪审员潘恒超同志了解到,曾经有人愿意对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投资经营,但是因为种种纠纷无法解决而作罢。朱正栩同志抓住这个线索,想到了一个三全其美的调解方案:为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系到新的投资人,帮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分清责任和权利,让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恢复经营,从而解决彻底几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此,法庭请人民陪审员潘恒超同志参与调解,联系上了投资人,然后与各方当事人反复协商,讨论存在的问题,并想方一一化解,终于促使投资人与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达成了投资协议、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达成了产权及管理协议,而投资人也以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新的负责人的身份,与原告柳某夫妇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二原告9万余元并当场履行,本案得以彻底化解,烟叶种植专业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经营。闹店人民法庭想方设法化解矛盾、一心服务群众的工作作风得到了涉案四方当事人的一致赞扬,也得到了闹店镇党委、政府的高度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