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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瘦肉精”案一审有果

发布时间:2011-09-29 10:39:21


     9月27日,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被告人孙某(男,41岁)通过郑州金辉物流有限公司从陈某(化名刘建某)处以每公斤200元的价格购得“瘦肉精”3公斤。孙某将购得的“瘦肉精”添加在饲料中用于喂养17头生猪,后将喂有“瘦肉精”的17头生猪卖掉,得款14000余元。2011年5月12日,公安机关从孙某的饲料店内查获“瘦肉精”1199克。经鉴定,所查获的“瘦肉精”中含有盐酸克仑特罗,盐酸克仑特罗属于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饲料中掺入瘦肉精用于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将用瘦肉精养殖的动物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被告人孙某犯生产有害食品罪的罪名不准确,孙某既有用瘦肉精养猪的行为,又有销售行为,应当认定孙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孙某系初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用瘦肉精的量较少,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孙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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