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车出事故 被判拘役5个月
发布时间:2011-08-15 09:00:49
日前,家住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的王某被我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D-82313号银灰色松花江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宝丰县城山河路八骏棉纺厂西侧路段时,与一辆停在路边的四轮拖拉机发生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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