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3日起,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正式实施,一时亲子关系诉讼拒绝亲子鉴定后果、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等问题成为舆论讨论的热点。其实,解释(三)还解决了一个近年来引起热议的问题,即夫妻一方拒绝生育能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
古往今来,传宗接代、一脉相承被许多中国人看成是人生头等大事,所以才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古训。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当今社会有一部分人不愿意生孩子,想过“丁克”生活,若夫妻双方想法相同,当然没有矛盾,仍是和谐一家。但若仅是一方不想生孩子,继而夫妻双方由此产生矛盾,法院能否据此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而判令离婚呢?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解决了这个难题,该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按照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处理,即可以判令离婚。
夫妻一方拒绝生育和夫妻一方不能生育均不是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但因一方拒绝生育产生纠纷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可称为法院判令离婚的依据,这也是这次婚姻法解释的一个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