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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和把握

———以李昌奎杀人、强奸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1-09-06 11:08:33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曾经的女友王家飞掐晕后强奸杀害,并将其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在门前。随后逃至四川,4天后投案。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目前此案已进入再审程序。无论是基于舆论压力,还是案件事实本身,如何把握自首条件下死刑的适用是该案引起关注的焦点所在。那么,如何看待死刑案中的自首情节?实践中法官应如何把握“宽”与“严”关系呢?

    一、自首不是死刑案件中的“免死牌”

    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该意见,除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对于自首的被告人,“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而不是《刑法》第67条所规定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结合李昌奎案,首先,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虽然此案源于邻里纠纷,但是犯罪人的报复动机十分清楚,先对被害女性厮打,继而强奸,后又用锄头将其敲死,先奸后杀的手段已经十分恶劣;尤其是又将被害人年仅3岁的弟弟提起来摔死,充分暴露了犯罪人近乎疯狂的报复心理和人类最基本怜悯之心的缺失。从其犯罪手段可以看出,主观恶性极深,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人身危害性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意见》精神,不足以适用从宽处罚。其次,自首的适用应体现法律的基本要义,即公平正义。既使在践行宽严相济、坚持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下,对这种恶性的杀人行为,无论是基于法理、情理,还是事理,也应该对行为人予以最严厉的惩罚,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张扬社会正义和适当修复相应的社会关系。对罪该判处死刑的犯罪人,是选择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应从案件事实出发,充分考虑犯罪人的自首情节,相对于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手段以及犯罪的后果是否足以抵消或削减其部分罪责。本案中,犯罪人的自首行为显然不足以抵消或削减其罪行,所以只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适用时应具体分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刑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而从“严”,是指对于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或死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或死刑;对于社会危害大或者具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要依法从严惩处。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在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首先,要在“相济”上下功夫,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又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根据现阶段我国面临的刑事犯罪高发态势,要继续强调“从严”惩治的一面,对那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及爆炸、杀人、抢劫、绑架、强奸、毒品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要毫不动摇地继续坚持依法严惩的方针。同时,也要注意“从宽”处理的一面,对那些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的,以及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处理时可以依法从宽。其次,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必须坚持审时度势。 “宽”与“严”都是相对的、动态的,不是绝对的、僵化的。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必须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形势,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注重实际效果。“宽严相济”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追求刑事司法的良好效果,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在对被告人具有从严或从宽情节案件进行量刑时,应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的基础上,着重分析、判断以下两方面因素:一是涉案罪行在当地的发案情况,了解犯罪行为对当地治安状况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影响以及社会公众的观点、看法;二是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大小,把握有效惩治犯罪需要的刑法力度。李昌奎一案中,被害方不能原谅犯罪人李昌奎,村民集体签名要求对其严惩,同时此案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来看,李昌奎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手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与药家鑫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所以其自首情节并不能抵消或削减所犯的罪行,只有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才能正确地反映民意,张扬法制。

  

文章出处:宝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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