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魏俊锋:
本院受理原告武晓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1)宝民初字第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魏俊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武晓丽现金210000元。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魏俊锋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4份,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宝丰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本公告采用张贴于本院公告栏及被告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