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宝丰县前营乡的张某,因伙同他人敲诈自己的父亲被宝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
2011年2月16日,张某因欠他人外债找到田某帮忙筹钱,后二人预谋,以张某欠别人钱,人、车均被扣为由,由田某用张某的手机号通过多次打电话、发短信方式向张某的父亲敲诈勒索人民币26000元,2011年2月19日张某的父亲给张某等二人提供的农行账号上打入人民币16000元。张某将款取出后归还了自己的外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方法,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张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且张父对张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从轻量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