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日,宝丰县人民法院民调庭成功调解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使反目为仇的合作伙伴握手言和,双方又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2010年9月2日被告程童斌承包他人的铝石而租用原告张同建的挖掘机等进行开采作业,2010年9月3日,原告将挖掘机一台并配备破碎锤一套开至被告在禹州市鸠山乡崔庄村邢家门承包的该铝石坑工地作业,后禹州市国土资源局以该铝石坑无开采许可证而拆走原告挖掘机上的电路板,致挖掘机无法工作,2010年10月9日,铝石坑承包者到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将挖掘机上的电路板拿回后原告的操作手在被告的指挥下继续施工,2010年10月11日,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又以上述理由将挖掘机上的电路板拆走。无奈,2010年12月6日原告去禹州市国土资源局取电路板后,将挖掘机开离工地。但已造成原告损失87900元,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因此,原、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未续签订租赁合同,则被告应将租赁物即本案的挖掘机完好交给原告,但被告未能按时交付原告租赁物,也未与原告续签订租赁合同,亦因被告承包他人的铝石坑无开采许可证而致原告的该租赁物停放二个月零三天,造成原告在该段时间内无法继续出租该租赁物而减少收益的经济损失,被告对此存在过错,故其应承担原告的该损失。故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全部损失。判决生效后,法院审判人员不是一判了之,而是更加进一步对双方作思想工作,指出本案的责任后,讲明双方今后进一步合作的意愿,促使当事人和解,经过耐心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由被告一次性当庭支付原告损失40000元,并当庭另行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满意。